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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
《互联网发表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新《条例》旨在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自2017年10月1日起,《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对规范跟帖评论环节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互联网新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网络评论服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新《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评论评论服务提供者、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要求的管理责任等。
新《条例》明确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规范对跟帖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新《条例》要求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账号评论信息和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评论评论中WF、不当的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
新条例强调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向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评论区管理权限。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对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的评论管理进行信用评估后,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互联网发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发表评论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站平台。信息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 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职责,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根据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对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凭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评论服务。
(2) 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处理目的、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保留期限等事,并依法征得本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踪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发布前审核制度。
(四)以弹幕形式提供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同一页面同时提供相应的静态版本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事后审查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响应、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WF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开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对WF不良信息的处理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稿队伍,加强后评审稿培训,提高审稿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与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评论服务提供者发布涉及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网络评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和管理规则,以及双方发表跟帖评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责任等,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互联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发帖、评论管理的权限和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规范对跟帖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发布WF不良信息内容的评论服务用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公众号生产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帖子评论区出现WF、不当信息内容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删除信息、暂停功能等处分。帖子评论区,甚至根据协议永久关闭。对在评论区发布、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跟帖评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将严重失信用户列入黑名单,停止上架,黑名单用户禁止使用评论服务通过重新注册他们的帐户。
第九条 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账号评论信息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评论链接中WF、不当的信息内容,并采取举报、处理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向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删除WF和不良评论信息、主动关闭账号评论区等管理权限。评论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对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的评论评论管理进行信用评估后,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评估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用户、公众账号制作经营者不得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互联网发布信息,不得使用软件,不得聘请商业机构和人员传播信息等。发布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干扰评论秩序,误导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WF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用户投诉制度,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举报处理与线程评论报告和申诉相关的投诉。
评论服务使用者对已处理的评论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评论服务提供者投诉,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用户服务协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网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发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大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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